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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義電子報
開新視窗-1999市民熱線
第32期(100.07)95.5.15創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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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花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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藝文活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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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民服務宣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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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署

【廉政署受理檢舉方式─多元管道 熱忱服務】

一、「親身舉報」方式:署本部成立24小時檢舉中心(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),由輪值人員負責受理民眾檢舉事項。
二、「電話舉報」方式:設置「0800」檢舉專線,電話為「0800-286-586」(0800-你爆料-我爆料)。
三、「投函舉報」方式:郵政檢舉專用信箱為「台北郵政14-153號信箱」。
四、「其他」方式:
(一)傳真檢舉專線為「02-2562-1156」。
(二)電子郵件檢舉信箱為「gechief-p@mail.moj.gov.tw」。
      為有效打擊貪瀆不法,我們提供上述多元檢舉管道,並於100年7月20日廉政署成立之日同步啟動!
五、相關網站
Facebook廉政署資訊網
(http://www.facebook.com/pages/%E5%BB%89%E6%94%BF%E7%BD%B2%E8%B3%87%E8%A8%8A%E7%B6%B2/141550532548308?v=wall
Blog廉政署資訊網
(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icac20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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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心志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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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志工天使心 永久服務情~屠葉漢珠

       屠媽是信義志工隊裡唯一「媽」字輩,因她不只是志工也是本所同仁!擔任本所事務人員17個年頭,對所內事務熟悉更富含感情,退休隔天便立即成為志工中堅份子一員。轉眼20幾個年頭過去,人事或有更迭,屠媽卻一直是信義長青活招牌。
       她笑稱志工是「三幫人」-幫人、幫己、幫機關,讓她年日過得快樂有意義。因著這樣心量,屠媽總是笑口常開、臉上堆滿幸福,即便遇到難以溝通的民眾或不愉快的事,都不會放在心上,主動積極的提供民眾各項服務,是她刻劃在同仁心中寫照。此外,屠媽座右銘是「活到老,學到老」,她覺得擔任志工就是認識世界、學習新知最好的管道;能汲取、吸收各項政府最新政策第一手資訊。
       「有福氣的才能當志工喔!因為代表身體夠康健能夠出來走動,家庭夠美滿無須憂兒愁女…,所以現在這種生活就是最幸福的生活了」,或許就是這種樂天知命的個性,讓屠媽媽能將她寶貴的人生經歷回饋給民眾,也讓同仁們有了學習的榜樣。
       前些日子,屠媽面對喪夫之痛,原先羨慕她們夫婦感情深厚,現在卻擔心她能否走出來?幸好在自我隔絕3個月後,屠媽又重回崗位,面對人群提供她最甜美、親切問候與服務,屠媽回來了,仍是那位善良可人的好媽媽!她說是因為身為志工,讓她人生有依循方向,遭遇挫折卻不致灰心喪志,好美人生哲學,當我年老時,會否也有這樣心量與體力!?

志工屠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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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你我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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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配偶分卡多─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?

案例:
       王山是某大企業家,李麗是他的配偶,生有二子。王山又和張欣同居也生有二子並經認領。王山死後遺有大筆遺產,李麗和張欣所生的二子因遺產分配問題鬧上了法庭。李麗要求依法她可多分一份,她的法律根據何在?
解析:
       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。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。
此項請求權是獨立於繼承權而存在,也就是說,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,仍可再主張繼承的權利。所以本例李麗的請求應有理由。
但此項請求權應自請求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逾五年者亦同。

二、用分期付款買的汽車,在繳完分期款之前,汽車的所有權是誰的?

案例:
       蓉蓉用分期付款買了一部休旅車,但因家裡支出龐大,沒錢繳納分期款,有一天下樓要開車時,發現車子不見了,地面上留了幾個大字:「妳沒有繳分期款,又找不到妳,我們將妳的車子拖回公司,請妳與我們聯絡,國豐汽車公司」,汽車公司是不是可以因蓉蓉未繳納分期款,就將車子拖回?
解析:
       依「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」買車子時,買受人只是先占有及使用車子,出賣人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,要到付清分期款時,才取得汽車的所有權,且如買受人不依約償還價款,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時,出賣人可以取回汽車,這些契約的內容,都會記載在雙方簽訂的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內,所以,汽車公司因蓉蓉未繳納分期款而取回汽車是法律所允許的。

三、給孩子適任的父母親

案例:
       小芬是一名智障婦女,未婚,共育有三名子女。前兩名子女皆於出生不久後意外死亡,經社工員查證後認為死亡與小芬不適任有關。由於小芬的父母無力照顧小芬所生之新生兒,且經濟能力無法負擔,故希望出養該名新生兒,但是卻遭到小芬的反對,此時應如何處理?
解析:
       根據我國民法規定,年滿二十歲即成年,小芬既然已滿二十歲,雖然是智障者,但法律原則上仍認定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,與一般人一樣可以監護子女或與他人締結契約。依民法第1076條之2的規定,未成年人出養必須由父母代為出養之意思表示或經父母同意。因此,小芬對於是否出養其子女具有同意權,若小芬不同意,小芬之父母就無法代其決定出養。
       但為了保障小芬所生小孩之權益,假如小芬的確不適合擔任母親,小芬之父母得依民法第14條向法院聲請「監護宣告」。所謂的「監護宣告制度」主要是為了彌補智慮不足之人,在各種法律行為中可能不慎喪失自己的權益,因此得由法院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其權利與義務。
       監護宣告的聲請程序,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97條,管轄法院為小芬住所地的法院。而依民法第14條第1項: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法院得因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,為監護之宣告。」所以四親等內之親屬可向法院聲請。管轄法院受理聲請後,會進行事實的調查及證據的判斷,並由法院所指定之醫院醫師鑑定受宣告人的精神狀態。聲請人無庸自行向醫院申請鑑定報告。
       如果經過法院的調查後,認為小芬確實合乎監護宣告的要件,而裁定監護宣告,小芬將因此喪失行為能力,依民法第1111條,法院如選定小芬的父母為小芬的監護人,小芬的父母得代小芬為有利於小芬之決定。此時,只要小芬的父母同意出養,即得與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,聲請法院認可。法院在認可收養前,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,命社工員進行家庭訪視,審酌出養是否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,才予認可。


【本文摘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-法治視窗-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,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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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德圓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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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本國役齡男子出境應經申請

       暑假到了,許多役男會利用假期出國觀光或短期研習,內政部役政署特別提醒役男自19歲役齡1月1日起,出境須經申請,原則向戶籍地,亦可在就近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。
       惟役男在19歲之年申請出境時,因未成年須監護人陪同或請監護人代為辦理,並提供雙方身分證、印章及6個月以上有效期間之役男護照。就讀國內學校20歲以上在學緩徵的役男,也可直接登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(http://www.immigration.gov.tw/)
       申請出境。另外要提醒您,依現行法律規定並自出境日起,出境須於前1個月內提出申請,4個月內返國,逾規定期限者,將不予受理當年及次年之申請喔!
提醒役男,以下情形不能申請出國:
       一、經通知徵兵體檢或複檢而尚未檢查者。
       二、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。
       三、依兵役或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者。
如仍有役男出境問題,歡迎洽詢本所兵役課;
電話:02-27239777轉691李課員當竭誠為您解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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