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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政統計週報


(第631)

發稿單位:臺北市政府主計處

發稿日期:100 8 31

絡 人:蘇曉楓 27287633

【提要】

99年臺北市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129.86萬元,較98年增加5.23萬元,增加幅度為4.20%;最高與最低所得組差距倍數為4.54倍,較98年之4.5倍增加0.04倍。

  根據99年家庭收支調查結果顯示,臺北市99年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129.86萬元,分別為高雄市87.33萬元之1.49倍、臺灣地區88.94萬元之1.46倍。隨著景氣復甦,國內經濟狀況好轉,影響家庭收支情況,與98年124.63萬元比較,增加5.23萬元,增加幅度為4.20%,高於臺灣地區之0.20%及其他4都。
  若依可支配所得高低將家庭戶數等分為5組,99年臺北市最高所得組家庭的可支配所得為241.06萬元,最低所得組家庭的可支配所得為53.13萬元,兩者所得差距倍數為4.54倍,低於臺灣地區之6.19倍,惟較98年之4.50倍增加0.04倍。

臺灣地區、臺北市及4都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

臺灣地區、臺北市及4都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統計摺線圖

臺北市戶數5等分位組之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?

單位:萬元;倍

總平均

可支配所得按戶數5等分位組別(20%)?

5分位組


為第1等分位


組之倍數

1


(最低所得組)

2

3

4

5


(最高所得組)

95

126.24

49.89

83.60

111.36

152.42

233.95

4.69

96

128.78

52.10

84.12

113.64

153.21

240.83

4.62

97

127.11

50.85

84.17

110.56

146.75

243.22

4.78

98

124.63

52.48

82.80

108.75

143.22

235.91

4.50

99

129.86

53.13

86.49

115.96

152.67

241.06

4.54

與上年


比較%()

4.20

1.25

4.46

6.63

6.60

2.19

(0.04)

資料來源: 臺北市家庭收支訪問調查。
附  註:
? 每戶可支配所得係指可由家庭自由支配使用於消費或儲蓄之所得,又稱家庭可支配所得,其計算公式為所得總額(即課稅前所得)減去自由支配支用之非消費支出(如賦稅支出、利息支出、捐贈與其他移轉性支出)及自有房屋設算之折舊,即可支配所得=所得總額-非消費支出-折舊。 
? 戶數5等分位法係將臺北市家庭所得依大小順序分為5等分,每一等分占總戶數之20%,第1等分位組為最低所得組,第5等分位組為最高所得組。
項目圖示 本週報自88.5.11起透過下列網際網路發行,自第122號起於本處網站發行電子報,並自第496號起改版;另本處自98年起新增不定期發布之「臺北市統計專題分析報告」。
1. 本處網址http://www.dbas.taipei.gov.tw/
2.

市府網址http://www.taipei.gov.tw/市政資訊項下統計資料區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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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 工商名錄/工商名冊/電話名單/經濟部全省工商登記(錢經理網路商城) 於 8/30/2011 07:42:00 下午 張貼在 錢經理網路商城(0982-694-25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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